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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0/11/9 20:58:13 阅读:1323次 打印 || 关闭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 16-87新修订本)第3.5.1条: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,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:丙类厂房(见备注X),每层面积不超过250㎡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;丁、戊类厂(见备注X)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㎡,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