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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0/11/9 20:58:59 阅读:1327次 打印 || 关闭
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15条: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。
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》: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cm2。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 16-87新修订本)
*第5.3.1条: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,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:耐火程度为1、2组且层数为2、3层的,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㎡,且第2、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。
第5.3.2条:九层及九层以下,每层不超过6户,建筑面积不超过400㎡的塔式住宅,可设一个楼梯。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㎡,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,可设一个楼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