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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0/11/9 21:00:31 阅读:1488次 打印 || 关闭
灭火器的设置
《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手册》2.4.3.16点: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(见备注X)灭火器的数量为:厂房每80㎡一个,库房每100㎡一个。
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J 140-90文件)
*第4.0.4条: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%。
*第4.0.5条:设有消防栓,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,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:(1)设有消防栓的,可相应减少30%;(2)设有灭火系统的,可相应减少50%;(3)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,可相应减少70%。
*第4.0.6条:可燃物露天堆垛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藏,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,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%。
第4.0.7条: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,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。
第5.1.3条: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、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,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.5米,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.15米。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 16-87新修订本)
第3.0.2条: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(A、B、C、D火灾类型见备注XX)
----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、泡沫、磷酸铵盐干粉、卤代烷型灭火器;
----扑救B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、泡沫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型灭火器(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);
----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型灭火器;
----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、二氧化碳、干粉型灭火器;
----扑救A、B、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、卤代烷型灭火器;
----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