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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0/11/9 21:01:51 阅读:1409次 打印 || 关闭
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J36-79)29条:产生危险较大的粉尘、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,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,易于清扫。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,并有坡向排水系统。
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》
* 第28条: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。
* 第31条: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。
* 第68条:工厂应该根据需要,设置浴室、厕所、更衣室、休息室、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。
* 第74条:有下列情况的一种,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,并且根据需分别供给工作帽、口罩、手套、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:
1) 有灼伤、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。
2)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。
3) 散发毒性、刺激性、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。
4) 经常使衣服腐蚀、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。
* 第75条: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、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,应该由工人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、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。
* 第76条: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,可能伤害口腔、鼻腔、眼睛、皮肤的,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、药膏。
* 第77条:在有噪音、强光、辐射热的飞溅火花、碎片、创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,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、防护眼镜、面具和帽盔等。
* 第78条: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,应该由工人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。
* 第80条:电气操作工人,应该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、绝缘手套等。
* 第85条: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、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,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。